當我們聽到離婚的夫妻正準備在法庭上相遇時,我們並不感到興奮。離婚後,雙方很少能走出法庭。如果您覺得自己可能陷入別人的議程中-是的,律師有時不符合您的最佳利益-請考慮從此處確定的一位專家那裡強烈徵求第二意見和意見。需要考慮的要點:確保您了解仲裁員的決定是否具有約束力或僅是建議性的。調解員,仲裁員或特別主持人沒有律師-委託人的特權,因此您所說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在法庭上提出。
侵害配偶權審訊是提交給另一方的一系列書面問題。由於訊問是書面形式,不需要律師和法院報告人的“現場”出席,因此訊問的使用頻率要比證詞的使用頻率高。對訊問的答复必須經宣誓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對於文件的製作要求需要夫妻雙方和第三方生產必要了解的情況下問題的文件。從案件開始到結束的這段時間是家庭經濟和情感生活得以延續的時期。有孩子吃飯,有抵押貸款,有保險要處理。這是暫時的。